当事人信息

原告:丁庆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和县,现住和县。

原告:纪仁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和县,现住和县。

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皖江大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4568790L(1-1).

法定代表人:房胜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会计。

审理经过

原告丁庆飞、纪仁才与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庆飞、纪仁才、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友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丁庆飞、纪仁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交易费返还款278007元,并自2021年7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欠款利息;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丁庆飞、纪仁才系在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和县历阳镇皖江大市场内从事蔬菜交易的经营户。2011年以来,原、被告每年签订《交易费返还奖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原告交易所产生交易费总额的20%返还给原告。前几年的合同中一般约定“一月一结算”,后面这几年一般约定“一年一结算”。2020年12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丁庆飞交易费返还款181290元、尚欠原告纪仁才交易费返还款96717元。被告书面承诺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皖江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内11幢楼7号商业门面房过户给二原告以抵偿返还款,若到期未过户,则以现金偿还。但到目前为止,被告既未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也未偿还现金。现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原告交易费返还款278007元未支付是事实,我们可以把承诺的门面房先交付给原告使用,等条件成熟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丁庆飞、纪仁才提交的证据有:

1.《承诺函》1份。证据被告尚欠原告丁庆飞交易费返还款181290元、尚欠原告纪仁才交易费返还款96717元,合计278007元。

2.丁庆飞与被告签订的《交易费返还奖励合同》3份。证明被告应按原告在市场内所发生交易额的20%返还原告。

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并确认所欠款项是2015、2016两年的返还款。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予以确认。

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对证据的审查以及当事人所作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丁庆飞、纪仁才系在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和县历阳镇皖江大市场内从事蔬菜批发交易的经营户。2011年以来,原、被告每年签订《交易费返还奖励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原告交易所产生交易费总额的20%作为奖励返还给原告。前些年的合同中一般约定“一月一结算”,后面这几年一般约定“一年一结算”。2020年12月7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丁庆飞交易费返还款181290元,尚欠原告纪仁才交易费返还款96717元,合计欠款278007元。被告向两原告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承诺函载明,被告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皖江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内11幢楼7号商业门面房过户给二原告以抵偿欠款,若到期未过户,则以现金偿还。现承诺期已过,被告既未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也未偿还现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为鼓励交易,繁荣市场,与原告丁庆飞、纪仁才签订《交易费返还奖励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应当按照原告所发生的交易费金额根据所约定的比例及时核算、支付返还款,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1年6月30日前,逾期未还即应自2021年7月1日开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也就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本案被告出具承诺函的时间在民法典实施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丁庆飞、纪仁才交易费返还款2780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7月1日起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被告和县和城农副产品批发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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