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全学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砚钦,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衡阳市珠晖区绿草地鑫都餐厅,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鑫都国际广场4楼4F10、11号。 经营者:陈双喜。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全学林因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绿草地鑫都餐厅(以下简称绿草地鑫都餐厅)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全学林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案涉卫生间为公共卫生间,不属于被申请人管理范围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但从立案到判决超过了规定的三个月审限。对此,二审判决虽认定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但仍予以维持,明显不当。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错误,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不是案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而《侵权责任法》却仅适用于案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548011.72元及申请人后期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由被申请人负担原审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绿草地鑫都餐厅提供的其与衡阳鑫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公共经营区域的卫生保洁等事项交由衡阳鑫都商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证人王某、证人尹某在原审庭审中亦出庭作证证实,事发的四楼卫生间属于衡阳市珠晖区鑫都国际广场公共配套设施,已交由衡阳鑫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因此,全学林摔倒受伤的衡阳市珠晖区鑫都国际广场四楼卫生间,不属于绿草地鑫都餐厅租赁及经营、管理范围。绿草地鑫都餐厅并非事发四楼公用卫生间的管理人,对此区域不具备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全学林构成侵权,因此,原判驳回全学林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确已超过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程序违法,但该超期审理违法情形并未影响本案实体处理且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亦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全学林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刘前进 审判员 欧阳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婷玉 书记员赵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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