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利聚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强县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俊岩,北京王俊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石家庄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121号众创空间454室。 法定代表人:赵素粉,经理。 被告:米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一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米彦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代理人:田锦帅,河北一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住所地赵县柏林大街以东升华街以西李春大道两侧森都花城第S24幢8号房。 诉讼代表人:王燕,经理。
审理经过
河北利聚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孜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米腾、米彦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赵县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利聚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利聚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12225元,由原告河北利聚金属加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振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海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