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旭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被执行人:舒向军,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溆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旭日与被执行人舒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舒向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旭日劳务工资21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162.5元,执行申请费215元。但被执行人舒向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舒向军在银行的存款2137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舒向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