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云,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 被执行人:马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现住柳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某云与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229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