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宇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魏国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7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386142.5元,损失602112元(至2020年6月30日止为451467.16元;以本金338614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暂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为15064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073元(以本金338614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并应承担本案受理费18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620元,以上共计406469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国书的银行存款406469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