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万永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与万永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金鑫电缆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9)苏1084民初477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