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上某某,经营场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菊太路XXX号XXX-XXX、XXX层。
经营者:马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上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