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伟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系原告的女婿。
被告:江苏高邮新宇服装有限公司,住高邮市黄渡村。
被告:钱春玉,男,****年**月**日出生,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伟虎与被告江苏高邮新宇服装有限公司、钱春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