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身份证号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于海永(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于海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66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案件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