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二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
被告:赵兵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二狗与被告赵兵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赵二狗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二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二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二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