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二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

被告:赵兵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津市赵家庄乡。

审理经过

原告赵二狗与被告赵兵将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赵二狗因证据不足,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二狗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二狗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二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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