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敬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彭文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郭敬理与被执行人彭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的债权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新0109执2037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