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被告:王强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惠民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国栋与被告王强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强亨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有挖掘机一台,从事土方工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挖湾,工程完工后,被告给1000元,剩余的20000元工程款,被告给原告写了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强亨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马国栋有挖掘机一台,从事土方工程,被告王强亨雇佣原告马国栋为其挖湾,工程完工后,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00元,剩余的20000元工程款,被告王强亨给原告马国栋写了欠款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强亨欠原告马国栋工程款2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强亨应当予以支付。被告王强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答辩权、质证权的放弃,不影响本案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强亨支付给原告马国栋工程款2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强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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