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某芳,住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巴马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官某锋,住广西博白县。
被执行人:龙某梅,住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广西巴马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黄某芳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芳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黄某芳支付35200.00元;(2)向黄某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28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5】。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材料(由官某锋指定的龙某宾代收),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2021年5月17日,依法追加六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某锋、龙某梅为被执行人,并对他们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经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官某锋、龙某梅在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拥有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房产(邕房权证字第××号,共有人龙某梅)壹套。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查封,但该房产有抵押手续,分别抵押给吴冬林28万元和南宁市武鸣区信用合作联社75万元,现依法处置的条件尚未成就。发现被执行人官某锋在南宁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克莱斯勒牌车辆壹辆(车牌号桂A×××××,车辆识别代号529792)、有海马牌车辆壹辆(车牌号码桂A×××××,车辆识别代码078442)、有奥迪牌车辆壹辆(车牌号码桂A×××××,车辆识别代号026020)。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查封,但奥迪牌车辆有抵押手续,其他车辆无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广西巴马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办事处即南宁市江南区武装部的办公家具,因另有执行案件,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依法查封并进行拍卖,最终成交价73000元,于2020年9月8日成功交付给买受人,所得款项已支付另一案件申请执行人。查询到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但仅有少量金额存款),本院依法冻结。此外,暂查控不到被执行人广西巴马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安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官某锋、龙某梅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6月2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案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均设置有抵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227执1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