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

法定代表人:邹建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红梅,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德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琴,湖南高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字建筑公司)与被告谭德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丁字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谭德周返还预拌混凝土价款140320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6年3月28日,丁字建筑公司因承建凯乐徽谷电子产业总部基地所需预拌混凝土,与湖南建嘉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嘉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购买强度等级C10至C35不同等级和价格310元至400元/立方米不等的预拌混凝土,合同总金额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建嘉公司按约向丁字建筑公司施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2017年6月19日,建嘉公司因不能满足丁字建筑公司施工地预拌混凝土需要,便联系湖南拓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宇公司)、湖南恒德混凝土有限公司、长沙宏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中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佳阳混凝土有限公司及长沙市尚仁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共同代向丁字建筑公司的施工地供应预拌混凝土,并由建嘉公司与丁字建筑公司对账结算。2019年1月14日,拓宇公司与丁字建筑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丁字建筑公司工程款来源于建设单位湖南盛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2019年春节前建设单位未支付拓宇公司预拌混凝土尾款1536417元给丁字建筑公司,则拓宇公司的预拌混凝土尾款1536417元与丁字建筑公司无任何关系。2019年11月13日,建嘉公司与谭德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丁字建筑公司截止2019年9月12日尚欠建嘉公司预拌混凝土价款1264157.8元转让给谭德周,并于当日书面通知了丁字建筑公司。2020年1月2日,谭德周以丁字建筑公司拖欠其受让的建嘉公司预拌混凝土价款1191827.8元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3月9日,拓宇公司出具承诺书称,2018年10月2日至18日向丁字建筑公司承建凯乐徽谷电子产业总部基地供应预拌混凝土后享有的价款146240元,由建嘉公司向丁字建筑公司主张权利。2020年3月20日,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判令丁字建筑公司支付谭德周预拌混凝土价款119182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丁字建筑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6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1民终59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8月13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谭德周与被执行人丁字建筑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0)湘0105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的内容已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丁字建筑公司称谭德周以受让建嘉公司的债权起诉丁字建筑公司支付预拌混凝土价款1264157.8元(实际起诉货款1191827.8元),包含了拓宇公司的预拌混凝土价款140320元,而拓宇公司曾向丁字建筑公司承诺该预拌混凝土价款与丁字建筑公司无关。现丁字建筑公司认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生效判决和执行确有错误,判决和执行的预拌混凝土价款包含了拓宇公司承诺不由丁字建筑公司支付的预拌混凝土价款140320元,其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申请再审,而丁字建筑公司对生效判决确认并执行款项中的部分预拌混凝土价款,再次起诉谭德周返还不当得利,属于重复诉讼,故丁字建筑公司对谭德周的起诉应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谭德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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