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
代表人:洪粮钢。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华,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芳,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0)浙0225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