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公丕旭,鹤岗市向阳区泽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男。 被告李某(马某妻子),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7.00元,减半收取1,249.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纪春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