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1957年7月16日,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被告:乔某,住山西省大同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乔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