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龙,新疆新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魏剑平,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军华,新疆哈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先啟,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建与被告魏剑平、周先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建不能提供被告周先啟的送达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周先啟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建的起诉。
本案投递费624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原告刘建已交诉讼费1,503元、投递费624元,原告凭票办理退费1,503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