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
审理经过
2020年11月13日,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向本院提交《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申请书》,称清算组未接管到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证照、财务资料等,无法进行清算,经清算组调查,亦未发现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提交的报告,可以认定无法对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清算,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后,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上海凌运庆铃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 炯 审 判 员 刘建雷 审 判 员 陆韵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新建 书 记 员 皮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