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歙县文辉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森村乡森村2组。

经营者:郑文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华,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姗姗,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歙县文辉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文辉建材)与被告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辉建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华、徐姗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文辉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叶刚支付文辉建材建材款36348元及利息(从2020年5月28起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叶刚承担。事实与理由:文辉建材系从事批发、零售民用建材和装潢材料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8年歙县森村乡森村方万友、方准两户拆改建房屋,由叶刚承建,因建房材料供应需要,叶刚与文辉建材的经营者郑文辉相识。文辉建材从2018年11月底起陆续为叶刚供应建材至2019年年底,期间叶刚陆续付款,后经对账欠36348元,叶刚于2020年5月28日向文辉建材出具书面欠条,欠条明确欠款金额等内容。欠条出具后,文辉建材一直催促叶刚付款,叶刚以种种理由推延,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叶刚未具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文辉建材系从事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民用建材、装潢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自2018年11月底至2019年年底,文辉建材陆续为叶刚供应建材等,期间叶刚陆续支付部分款项,后经双方对账,叶刚于2020年5月28日向文辉建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郑文辉建材款36348元。后经文辉建材催讨,叶刚以种种理由推延未付。

上述事实,有文辉建材营业执照复印件、郑文辉身份证复印件、叶刚人口信息复印件、欠条原件、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及时清偿债务。叶刚拖欠文辉建材建材款3634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叶刚应当及时支付文辉建材建材款36348元。叶刚拖延付款,文辉建材要求叶刚从双方对账之日即2020年5月28日起以36348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损失至款清之日止,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叶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歙县文辉建材经营部建材款36348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5月28日起以36348元为基数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被告叶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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