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7175640494。
法定代表人:罗良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勇,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世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唐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容、唐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原告资阳市东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