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梁琦,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迎春西路2号。

负责人:陶丁旺。

被执行人:泰州市海陵区奕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智堡小区D-3(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子杰。

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

被执行人:姜杰,男,汉族。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梁琦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陵法院)(2021)苏12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陵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陵支行)与泰州市海陵区奕顺贸易有限公司、黄敏、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陵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苏1202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按上述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农商行海陵支行向海陵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0)苏1202执1108号。执行中,该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苏1202执1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敏、姜杰名下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号营业房。2020年11月11日,该院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0年12月14日10时起至2020年12月15日10时止拍卖位于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号营业房。该拍卖公告载明:一、拍卖标的: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号营业房(房屋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高新字第××号,建筑面积:195.49平方米,住宅;土地产权证号:泰州国用(2008)第10874号,土地使用权面积:84.5平方米,出让。双方议价:2400000元,起拍价:1680000元,保证金:330000元,增价幅度:8000元。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2020年12月11日9:00-10:00)。……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拍卖须知载明: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买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在该拍卖公告所附的“标的情况调查表”中,标的现状载明:房屋用途住宅。梁琦按规定缴纳了保证金330000元,并最终以2000000元竞得上述拍卖的房地产,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已缴纳拍卖款。2020年12月30日,海陵法院向梁琦送达了(2020)苏1202执1108号拍卖成交确认书。当日,该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案涉房屋过户至梁琦名下。

另查明,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了泰州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证明载明:案涉不动产权证号:泰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泰州国用(2008)第10874号;不动产坐落: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号营业房;规划用途:住宅。此外,面积、结构、房号、权利人等均有明确记载。

梁琦向海陵法院提出异议称,2020年12月15日其通过淘宝司法拍卖,最高价竞得明珠花园点式楼12号营业房,过户过程中得知,此房房屋用途与法院公告显示有出入,并不是住宅。对其在房产过户和持有过程中有以下影响:1、住宅使用年限70年,其他的40-50年;2、交易费用的影响,如后期再次出售该房产,卖方应付的交易费用将大大增加;3、水电、燃气使用、初装费高于住宅用房;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其出于对该房用途是“住宅”的考量,出价参与该房的拍卖。但实际情况与公告不一致,因此,申请撤销此次拍卖成交结果,退还全部房款。

海陵法院审查认为,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第十四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下列事项予以特别提示:(三)拍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本案中,根据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泰州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案涉房屋为坐落于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号营业房,规划用途为住宅,法院在前述拍卖公告及其所附“标的情况调查表”均是按照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内容进行登记。拍卖公告第五项亦进行了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的特别提醒。故法院的拍卖公告载明的内容符合客观事实。竞买人对房屋系营业用房还是住宅的理解并不影响拍卖的合法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现梁琦所提异议及事实理由均不符合上述规定精神,依法不予采纳。

据此,海陵法院于2021年3月4日作出(2021)苏12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驳回梁琦的异议请求。

请求情况 梁琦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由于海陵法院的工作疏忽,造成我误拍此房,我是无过错的一方。房屋不能按照"住宅”性质缴纳相关契税过户,责任完全在于海陵法院;2.我是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合"上参与该房拍卖的,海陵法院是卖方,我是买方。卖方关于所售商品(房产)的介绍,直接关系到本人是否参与拍卖,出什么价购买。商品(房产)到手后,与卖家描述不一致,有重大瑕疵,就应该无理由退货。请求撤销此次拍卖成交结果,退还全部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拍卖房屋的权属及性质,根据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泰州市不动产(房屋)登记簿,为坐落于泰州市明珠花园点式楼××号营业房,规划用途为住宅,海陵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在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时,所载明的内容与不动产(房屋)登记簿载明的内容一致。根据公示内容,买受人梁琦对房屋系营业用房,应当是清楚的,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并不当然致使买受人梁琦产生重大误解,况且,拍卖公告第五项亦进行了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的特别提醒。海陵法院的拍卖公告载明的内容不存在严重失实,竞买人对房屋系营业用房还是住宅的错误理解并不是海陵法院的拍卖公告内容所致。梁琦请求撤销此次拍卖成交结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复议申请人梁琦的复议理由及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梁琦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1)苏12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金录

审 判 员 潘贻杰

审 判 员 陈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王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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