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本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张道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鹰山北路85号怡和佳园4幢105、106、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MA2N9E1H4X。
负责人:程曦,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本军与被告李彪、张道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王本军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本军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本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原告王本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