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甘某喜,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马山县。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甘某喜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21)桂1227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2021)桂1227执528号执行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林名振于2021年10月5日代被执行人将2000元罚金缴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1227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莫羡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元梅 书 记 员 饶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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