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某,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9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声称因朋友刘伟忠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约定月息2分,随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刘伟忠账户,刘伟忠出具了借条。刘伟忠按时支付利息1年半后,被告联系原告,声称把钱给杨再峰使用,杨再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杨再峰连续支付6个月利息后,让原告直接向被告要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某起诉被告王某请求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但原告李某提供的借条上载明借款人为杨再峰,故被告王某主体不适格。依照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退还原告李某案件受理费215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毋春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炫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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