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执行人:张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审理经过

刘昆与张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1民初8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海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刘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2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海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督促其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海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本院查明

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将被执行人张海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截止2021年8月25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昆。 综上,被执行人张海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昆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 坤 审判员 王福逊 审判员 简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世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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