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郦勇,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因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郦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菁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郦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5月4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郦勇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104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1571KM+165M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三角站公交站南侧处时,与在人行横道上由西往东直行的行人钟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钟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1年5月11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郦勇负有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郦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交了证人郦某、蒋某、张某证言,受案登记表,接警单详情,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发还清单,酒精呼气检测单,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监控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电子保单,住院病历,体格检查表,死亡记录,诊断报告,前科查询记录表,归案经过及被告人郦勇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郦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郦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郦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郦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郦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郦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郦勇在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郦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郦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