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旭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唐灵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旭升与被告唐灵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赵旭升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旭升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旭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赵旭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明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 书记员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