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渭南市协力喷绘写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渭南市区古衣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合阳县,居民。 被告:广州净世智选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分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杲绍双。
审理经过
原告渭南市协力喷绘写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广告公司)与被告广州净世智选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协力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协力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付原告欠款152485元及利息(以15248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550元、公告费7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在2019年3月19日口头商议一致,被告公司将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更换及相应项目交由原告公司承揽制作安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了项目完成后即刻付款。后原告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期间,完全按照被告公司在该项目中负责人的要求购置材料、制作安装相关事项,且经被告公司负责人林某某确认了原告公司应享有的费用单,但在原告公司完成承揽项目后,被告公司未按照约定付款义务,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经新洲公司介绍、原被告口头协商,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将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更换及相应项目交由原告公司制作安装,3月26日,原告协力广告公司向被告净世智选公司出具《营销物料采购单》,就用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面积、数量、单价、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金额总计为104921元,最终优惠总价为100000元,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员工林某某在此采购单上书写“同意执行,林某某,2019.3.26”。2019年9月19日,经新洲公司员工代晓鹏和原告验收后,代晓鹏在《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更换费用单》上签字“协力净世广告费用,需林总确认后付款 代晓鹏 2019.9.19”。后被告净世智选公司并未支付原告协力广告公司任何款项。 审理中,原告提交自己单方制作的《楼体灯箱变压器及灯条更换费用清单》,合计金额为44805元;《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去字更换费用单》,合计768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销物料采购单》、《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更换费用单》、《楼体灯箱变压器及灯条更换费用清单》、《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去字更换费用单》、代晓鹏证人证言、照片4张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协力广告公司与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原告依林某某指示完成工作并交付被告,经被告公司验收并投入使用,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告已完成工作量及报酬的确认,被告没有到庭提出反驳意见,不利风险由其承担,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更换费用单》费用总额100000元予以确认,鉴于原告已经履行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原告100000元。关于原告协力广告公司要求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支付《楼体灯箱变压器及灯条更换费用清单》44805元及《新洲国际楼体灯箱画面去字更换费用单》7680元的主张,原告仅提供了单方制作的费用清单,并未得到被告方的确认,且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链,原告应对此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原告协力广告公司要求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支付利息的诉请,原告协力广告公司虽未举证证明双方存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但被告净世智选渭南分公司已实际使用原告交付的工作且存在未付款的事实,应支付原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具体数额应以未付款项1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净世智选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渭南市协力喷绘写真广告有限公司1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办法: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渭南市协力喷绘写真广告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4250元,由原告渭南市协力喷绘写真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1112元,被告广州净世智选商业地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渭南分公司负担 31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佩璋
审判人员
人民陪审员 马淑雅 人民陪审员 张 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