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 负责人:李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与被

审理经过

告张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 依法进行审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向本院提

原告诉称

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本金9894.54元及利 息2580.26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7日,张某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总额度10000元。张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不讲诚信,不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拖欠借款本金9894.54元及利息2580.26元未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多次催要,张某不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 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中,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不能提供张某的送达地 址,法院又无法查证张某的住址和送达地址,应以被告不明 确为由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的 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 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的起 诉。已收的案件受理费56元退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洮县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 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包继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宁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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