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26068L。

负责人:于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兰,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李玲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与被告李玲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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