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少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新,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交通路208号新大新四楼。
法定代表人:马列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旗,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杨少波与被告漯河市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杨少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杨少波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960元减半收取2980元,由原告杨少波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