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城南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吴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日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英的丈夫王德政(已死亡)于2019年8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个人借款/抵押合同,向申请执行人借款30万元用于棉絮加工,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被执行人吴英夫妻的房屋(坐落于铜鼓县,房产证号为:赣铜私字第××号,不动产权证号:铜土国用2002字第057号),被执行人吴英作为王德政的妻子同意将上述借款作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登记在王德政名下的位于铜鼓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赣铜私字第××号,不动产权证号:铜土国用2002字第057号),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量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