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某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被执行人:刘建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某民与被执行人刘建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建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建权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刘建权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