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乐市秀瑭韵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乐市新开西路燕赵商城5区8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辉,该公司监事。
被告:河北汉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柏乡县槐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田晓日,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新乐市秀瑭韵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汉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2021年6月24日,原告新乐市秀瑭韵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新乐市秀瑭韵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新乐市秀瑭韵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