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宪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被告:青岛康宁五二健身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0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D2H3A2Y。
法定代表人:康洋。
审理经过
原告袁宪章与被告青岛康宁五二健身中心(有限合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宪章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宪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宪章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宪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