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小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现住该处。 被告:李超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该村。 被告:郑小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现住该村。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小伟与被告李超超、郑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王小伟以被告李超超同意调解并且可以履行债务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伟所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小伟撤回对被告郑小强的起诉。      审  判  员     张永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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