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民勤县。
被告:谢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民勤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陆某与被告谢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告谢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