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沈鹏,男,1982年3月3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李东源,男,1983年6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沈鹏与被执行人李东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3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东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沈鹏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债务人清偿债务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95%计算);二、驳回原告沈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保全费4520元,两项合计7095元,由被告李东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向安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李东源名下有位于海口市新埠岛滨海国际(2701)地块B10栋8层B-801号的房产,经当事人议价,价格为1900000元。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12月30日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流拍。于2021年2月28日至2021年4月19日在本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变卖,仍未成交。本院发出以物抵债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沈鹏申请接受以物抵债。
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未能完全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执行人沈鹏申请以物抵债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东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沈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