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武德,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细仔,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何武德的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玲,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何文全,男,****年**月**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江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文,湖南兆美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何武德与被告何文全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于2021年6月10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后,原告何武德于2021年8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何文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武德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何文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武德撤回对被告何文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武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