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保全人:改斯阿布都,男,1973年4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保全人马吾提加尼木汗与改斯阿布都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19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改斯阿布都价格5,000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