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142号。
负责人:周武,行长。
被执行人:肖菲,女,****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南县,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该案(2021)湘0103民特38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9997.3元,利息8945.15元,违约金19256.02元,后期费用1791元(以本金9999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的标准计算,暂从2021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4元(以本金9999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暂从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860元,以上共计132583.4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菲的银行存款132583.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