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河南睢县人,住河南睢县,身份身份证号:×××。

被告:马某,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甘肃康乐人,住甘肃省康乐县,身份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婚生子王家乐由被告扶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我们经自由恋爱后于2011年8月8日在河南省睢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出生育婚生男孩子王家乐。婚后双方感情特别不好。婚后因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双方性格极其不合,并且孩子在被告娘家出生,在孩子不足一周岁的时候即2014年4月份原被告开始分居,分居时间长达7年之久,被告带领孩子一直在被告婆家生活,原告在河南老家务工,期间未曾联系过被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债权。请求法院判准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未答辩,口头表示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孩子由她抚养,抚养费我自理。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1、被告马某自愿与原告王某离婚。

2、婚生男孩王家乐(生于****年**月**日)由被告马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3、夫妻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4、其他无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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