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匡建华(身份证号:X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良宝(身份证号:XXX),男,****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马月英(身份证号:XXX),女,****年**月**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匡建华与被告马良宝、马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匡建华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匡建华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匡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匡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