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金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宋海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员工,住河北省黄骅市。系原告父亲。
被告:刘绍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
审理经过
宋金洲与刘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宋金洲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宋金洲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宋金洲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