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仁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告:杨登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仁彬与被告杨登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涉案债务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民事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仁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王仁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苏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莫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