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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瑞,男,****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15被抓获,同月16日被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21)1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贺刚飞出庭指控: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被告人白瑞明知他人获取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以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4张(包括配套U盾、手机卡、网银)后提供给他人使用。2021年4月24日至27日期间,吕某美、龙某、王某等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向被告人白瑞名下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37.9万余元(以下币种同)。经查,上述银行卡内资金流转、结算金额为220万元以上。

到案后,被告人白瑞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白瑞退赔吕某美1.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瑞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白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部分电信诈骗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白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白瑞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白瑞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胡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邹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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