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市北区英贝力健身中心,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308号B区下沉广场。
经营者:孙永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市北区英贝力健身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901.70元及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本院查明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不足额冻结被执行人经营者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