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杰,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鹏宇,河北王会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雨与被告赵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刘雨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雨负担。